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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搞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来源:汽车租赁 时间: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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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墨垚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认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更不需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此种特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适用中容易存在哪些误区以及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何种法律义务?本文将逐一进行梳理。

以案释法——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简述:年9月,王某进入某软件公司工作,岗位为程序员,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主要工作是为公司开发办公系统,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年12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王某其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劳动合同终止。随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软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定: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王某工作任务完成即合同终止,依据相关规定,最终判定软件公司向王某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以案释法——约定试用期是否违法?

案情简述:王某于年8月12日起在A公司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双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口头约定了试用期。年8月25日,A公司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认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该禁止性规定是不以何方为前提的,因此A公司不得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予以辞退,最终认定A公司约定试用期违法,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案释法——未约定工作任务起止时间是否违法?

案件简述:李某与A公司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到第三方公司担任司机,且该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与第三方公司关于车辆租赁协议的配套文本,双方劳动合同以车辆租赁协议中的租赁期限为终止时间。

法院认定:A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自然终止。而本案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以汽车租赁期限为准,但结合该合同相关内容,其并非是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签订的合同。A公司与李某约定的开始与终止时间点与相关工作任务本身的需要无关,而是由A公司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等其他因素所确定,最终认定A公司对于工作任务起止时间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实务误区一:适用范围

虽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特殊的订立条件,但通常存在于几种典型情况下:(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软件开发、技术开发、拆迁征收等;(2)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如采茶、采摘等;(3)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务误区二:履行中的要点

1、不得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试用期无效,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

2、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

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作任务的主体内容以及任务的完成时间,必要时应对工作完成的标准予以明确,以避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

4、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质上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单位依法应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条件等义务。

5、应当支付加班费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是期限特殊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的休息休假权。

实务误区三:合同终止后的要点

1、不续签,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存在续签问题。但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新的工作任务重新订立书面合同,重新订立不属于续签。

2、可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故意与劳动者订立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来规避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面临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3、遇女职工“三期”需顺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如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三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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