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王师傅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
承包了一辆非营运车
从事网约车运营
发生交通事故后
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汽车服务公司也没了踪影
责任谁来担?
司机该如何避免网约车承包陷阱?
案件回顾
王师傅经人介绍
在某汽车服务公司承包了一辆汽车
从事网约车运营
然而,这辆车其实不属于汽车服务公司
而是由汽车服务公司辗转从一租车平台租赁
再转承包给王师傅
车辆性质为非营运
租车平台为该车投保的保险中载明
如车辆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次,王师傅在开网约车时
发生了碰撞事故
交警认定王师傅负全责
经定损,对方车辆损失元
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了全部理赔款
并将王师傅、汽车服务公司、
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
及租车平台告上法庭
王师傅认为
自己不清楚车辆的投保情况
应由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该公司早已关门歇业、人去楼空
承包车辆的保险公司
以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系从事网约车行为为由
拒绝承担商业险内的赔偿责任
租车平台认为
其将车辆合法出租
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对事故发生无过错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师傅与汽车服务公司系车辆承包关系
非雇员与雇主关系
故汽车服务公司不应
就王师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针对王师傅所称的
汽车服务公司未告知车辆投保情况
属于王师傅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王师傅可在承担赔付责任后
另案向该公司主张权益
法院认定
王师傅车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效
但仍应履行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义务
租车平台方面
无证据反映其具有过错
法院一审判决
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元
王师傅承担交强险限额之外的全部赔偿责任
王师傅不服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终,王师傅自掏腰包
赔偿无责方车辆损失元
法官心语
一、警惕网约车承包“灰产”,司机入行需谨慎
网约车行业为司机提供了相对丰厚的收入,但其中存在的“违法发包陷阱”也需要广大司机们留心警惕。一些注册为汽车服务公司的皮包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以自用为名,从大型租车平台租出车辆,然后把车辆转承包或转租赁给司机,让他们去网约车平台注册从事网约车服务,再从每位司机处收取高于租车成本的承包或租赁费,从中赚取差价。一旦司机承包了这类车辆,就会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
二、非营运车辆跑网约,保险公司可拒赔
由于从租车平台租出的车辆仅限于租车人作非营运性自用,所投的保险范围也仅限于自用型出租业务,而不包含把车用于盈利性客运、引起风险扩大所导致的损失。所以,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旦司机在开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构成“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极有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窘境。司机只能自掏腰包,先行赔付全部事故损失。而此时,再想要向皮包公司追偿,对方往往早已人去楼空,没有留下任何责任财产可供赔偿。
三、选择正规发包公司,“一证一单”要核看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我们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进入网约车行业时,务必留心此类承包陷阱,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应当选择正规的车辆发包公司,在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前,切记需核看车辆的行驶证和保单,明确车辆的来源、所有人及使用性质,尤其要看清车辆是否投保了营运性保险。如果发包方或出租方借故拒绝此类正当的核查请求,司机应当高度警惕,拒绝签署包车或者租车合同,以免日后发生交通事故,自身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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