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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情形有哪些裁判要点总结

来源:汽车租赁 时间:2023/12/10

1、汽车租赁诈骗案中,被告人通过租赁合同形式骗占汽车的行为,侵犯了汽车所有权和汽车租赁市场秩序的双重法益,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汽车租赁诈骗案属于形式上的“两头骗”,在实质上只有缔约租车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被害人系汽车租赁合同签订相对人,诈骗金额应以汽车实际价值为准,可参考鉴定意见进行认定。

2、虚构建筑工程签订预合同、骗取信誉金的犯罪应充分考虑经济合同外观的特征及对市场交易秩序、被害人财产利益的双重法益侵害,定罪应区别于普通诈骗罪,可考虑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夸大收益并以虚构买家的形式诱骗客户签订合同。

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真实或虚假的身份信息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并签订租赁合同,向第三人谎称所租车辆系自己购买的二手车,或者伪造车主信息及相关产权证明虚构自己为车主,然后将所租车辆质押给第三人借款,该行为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应当以车辆价值计算。

5、“高买低卖”行为违背市场规律,在公司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高买低卖”的行为只会让公司的亏损金额愈来愈大,不是正常的公司经营自救行为。故公司在经营不善、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高买低卖”,将购进的全新白坯布抵作处理布低价出售套现抵债的方式,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合同“高买低卖”套现的方式虽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前四项的行为方式,但可以该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认定合同诈骗。合同不管是口头合同还是书面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均属于合同诈骗的合同。

6、行为人为骗取银行贷款而实施了骗取担保公司担保的行为,表面上骗取的财物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公司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是银行贷款而是保证人的财产,根据刑法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

7、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以租代购合同过程中,骗取汽车质押给他人逃匿,其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又侵犯了汽车租赁市场秩序,对实际车主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8、被告人在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时,故意按照虚构的合同内容假装履行义务,以必要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的资金进行一定的经营活动,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经营的假象,事实上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行为。

9、在非法占有为目的支配下,虚构贷款事由意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为其贷款提供足额、真实的抵押担保,从而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贷款用于贷款协议约定以外的非生产经营事由,到期无能力偿还贷款,致使担保人依法应承担担保责任,应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10、被告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取得机动车辆使用权后,将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借款作为处理赃物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

11、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故意引入第三者参与诈骗合同的签订,形成貌似合法的合同,掩盖其诈骗的事实,此介入行为不影响合同诈骗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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