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年X月X日,A某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的B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A某将其名下的豪华跑车出租给B某,租赁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日租金X元。合同签订后,A某向B某交付了豪华跑车。X年X月X日,B某开始拖欠租金,A某多次找B某索要租金,B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A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A某诉求为要求B某支付租金X元、占有使用费X元、违约金X元。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B某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能按时归还车辆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约,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A某造成的损失。
本案经开庭审理,最终某区人民法院判令B某支付A某租金X元、占有使用费X元、违约金X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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