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国家监管输液以来,各地区政府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也逐步加大,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包括诊所。那么究竟什么疾病才能输液呢?近日,广东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提到什么情况下可以输液,什么情况下尽量避免输液。
可以采用输液治疗
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宜达到高浓度才能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具体使用指征如下:
(一)补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环,维持血压。用于治疗烧伤、失血、休克等。
(二)补充水和电解质,以调节或维持酸碱平衡。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脱水、严重呕吐、腹泻、大手术后、代谢性或呼吸性酸中毒等。
(三)补充营养,维持热量,促进组织修复,获得正氮平衡。用于慢性消耗性疾病、禁食、不能经口摄取食物、管饲不能得到足够营养等。
(四)输入药物,以达到解毒、脱水利尿、维持血液渗透压、抗肿瘤等治疗。
(五)中重度感染需要静脉给予抗菌药物。
(六)经口服或肌注给药治疗无效的疾病。
(七)各种原因所致不适合胃肠道给药者。
(八)因诊疗需要的特殊情况。
原则上不需要输液的疾病
一,内科
上呼吸道感染:普通感冒、病毒性咽喉炎。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体温38℃以下。
支气管扩张无急性炎症者。
支气管哮喘处于慢性持续期和缓解期。
肺结核(播散型肺结核除外)。
间质性肺疾病无明显呼吸宭迫。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缓解期。
无并发症的水痘、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高血压亚急症。
慢性浅表性胃炎。
无水、电解质紊乱的非感染性腹泻。
单纯幽门螺旋杆菌感染。
轻度结肠炎。
无并发症的消化性溃疡。
具有明确病因的轻度肝功能损害。
多次就诊未发现器质性病变考虑功能性胃肠病。
急性膀胱炎。
无合并症的自发性气胸。
单纯的房早、室早。
无急性并发症的内分泌代谢性疾病。
无特殊并发症的、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面肌痉挛、运动神经元疾病、多发性抽动症、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症、偏头痛。
癫痫(癫痫持续状态、癫痫频繁发作除外)。
无特殊并发症的脑血管疾病的一、二级预防(脑血管疾病的非急性期)。
无特殊并发症的肾性贫血、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小球肾炎、蛋白尿。
二,外科
体表肿块切除术后。
轻症体表感染(无发热,血象正常)。
轻度软组织挫伤。
小型体表清创术后。
浅静脉炎。
老年性骨关节炎。
非急性期腰椎间盘突出症和椎管狭窄症。
闭合性非手术治疗的四肢骨折。
慢性劳损性疾病。
慢性膀胱炎。
慢性前列腺炎。
前列腺增生。
无合并症的肾结石。
精囊炎。
急性鼻炎、各类慢性鼻-鼻窦炎、过敏性鼻炎、急性鼻窦炎无并发症者。
急性单纯性咽炎、慢性咽炎、急性单纯性扁桃体炎。
急性喉炎(重症除外)、慢性喉炎。
急慢性外耳道炎、急慢性中耳炎无并发症者、外耳道湿疹、鼓膜炎。
三,妇科
慢性盆腔炎。
慢性子宫颈炎。
无症状的子宫肌瘤。
前庭大腺囊肿。
阴道炎、外阴炎。
原发性痛经。
不合并贫血月经不调(功血)。
四,儿科
上呼吸道感染:病程3天以内,体温38℃以下,精神状态好。
小儿腹泻病:轻度脱水可以口服补液者。
毛细支气管炎:轻度喘息者。
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峡炎:无发热、精神状态好,血象不高者。
不定期检查基层医疗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通知要求,并不定期开展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规范静脉输液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该项工作融入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及示范社区服务中心创建活动中、融入村级卫生站的镇村一体化管理中,作为一项常规内容进行督导和规范要求。
此次《通知》主要针对的就是基层医疗机构,《通知》中不光主要提到哪些疾病可以输液,哪些减少输液,还提到此次基层医疗机构的范围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及社会力量办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味着,从今起包括个体诊所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将受到严格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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