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享汽车服务应运而生。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为行业发展不成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招致各类纠纷。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案件,某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因谎报“三责险”投保数额,引发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两年前,杨某通过某租车APP向苏州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汽车,租期4天,每天在缴纳租赁费用之外,还缴纳了50元的“尊享服务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史华松说:“租车APP上明确向消费者承诺,所租车辆投保的商业险金额是20万元,消费者可以享受尊享服务,尊享服务所指的就是在租车平台投保的范围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即便是消费者开车的人全责,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或者是租车平台来承担。”
租车期间,杨某驾驶该车在宁波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严重受损,最终定损为48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杨某租车时的约定,这笔赔偿款杨某应该承担28万元,剩余的20万元由租车平台承担,可之后,保险公司只赔偿5.2万元,这样一来,杨某一共要赔偿42.8万元。
“商业险如果是按照承诺投足了20万元,杨某是可以减少20万元赔付的数额,实际投保商业险的范围只有5万元,这个5万元是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解决,差额的15万元就是由消费者额外支出。”
杨某认为,租车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明明只投保了5万元的三责险,为了促成租赁,故意谎称投保了20万元,存在明显过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应当由租车公司承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租车公司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租车公司方面表示,他们也曾找到杨某协商,但调解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审理认为,有证据显示,租车公司在出租车辆时,明确承诺第三者责任险是20万元,尊享服务说明中也明确承租人无需承担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也就是说,三责险以外部分,应当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租车公司也明确向消费者作出了投保20万元的承诺,并且是承诺消费者可以享受尊享服务的,也就是商业投保范围内的金额是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而实际投保不足导致消费者产生了额外的赔偿损失,这样一个额外的损失应当由租车平台来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苏州某租车公司给付杨某15万元。
来源: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作者:许莹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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