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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将租赁车抵押变卖,四男子被判刑

来源:汽车租赁 时间:2024/1/29

车主合法出售车辆

无可厚非

但有人耍起小聪明

伪造机动车相关证件

将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辆

抵押、变卖给他人

为自己谋得一条“发财之道”

不曾想已经触碰到法律底线

发财路终成“不归路”

一起来看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多人合同诈骗罪案件。

年12月至年2月,被告人陈某、杜某以生活出行需用车为由,分别与多个车行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共租赁汽车16辆。后由被告人陈某、杜某、麦某与吴某独自或者结伙,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冒充车辆所有人,将租赁的汽车抵押或变卖,共骗取被害人余万元,上述4名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从60万余元至8万元不等。

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杜某、麦某、吴某等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况,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六年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民生在勤、勤则不匮。每个人都应守好道德底线,无论是财富还是其他利益,都要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踏踏实实去积累,牢记每一笔不义之财或不当得利都是有代价的。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二手车市场鱼龙混杂,在购买前要认真了解车辆真实权属问题,审慎审查车辆来源、抵押查封状况、转质押等情况,避免“车钱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来源:防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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