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连医生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210901/9393596.html北京为了完成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下降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北京市实行了摇号政策。一牌难求”已经成为在京买车人的难题,号牌稀缺导致汽车租赁事务悄然兴起。李先生来北京多年,一直没有北京车牌,为了方便他决定租一个北京车牌。于是李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双方签订了车牌租赁协议。约定由王先生向李先生提供北京车牌,租赁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约定,李先生向王先生支付了租赁费,王先生承诺未办理成功退还费用。合同达成后,王先生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牌事宜,李先生与王先生多次协商后均未果。于是李先生只能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车牌租赁协议,返还租赁费用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先生签订车牌租赁协议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也会造成车辆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两人所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王先生应当返还李先生租赁费用元,李先生明知有限制管理政策,还与王先生签订了合同,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主张返还利息,不予支持。(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律师普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上,租赁北京车牌损害公共利益,有违正常的车辆管理秩序,因此租赁合同无效,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律师提醒:签订《车牌租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签订了租赁协议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将难以挽回损失。租赁行业鱼龙混杂,要当心打着出租车牌行诈骗之事的个人或集体,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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