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连简介 https://m.39.net/disease/a_9363017.html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8日电(谭伟旗李天一)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劝农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租车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引起的纠纷。据悉,宋某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租用白色汽车一辆,租期两天,宋某某已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宋某某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后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追尾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均已由全责方保险公司支付,宋某某另已向租车公司支付停运损失。但租车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某支付车辆折旧费。诉讼过程中,宋某某提起反诉,认为上述条款为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某汽车租赁公司返还其已支付的停运损失。由于该条款位于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背面,未加粗加黑,宋某某未在该页签字,租车公司也未对其进行提示和解释说明,该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退一步讲,即使该条款成为合同的内容,该条款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据此判决租车公司返还租车人宋某某钱款。判决生效后,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且租车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该案未进入执行程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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