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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独资章程

来源:汽车租赁 时间:2025/3/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信息咨询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

姓名:

住所: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委派或被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认缴期限如下: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股权转让后,各股东按所拥有公司股份比例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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