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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不负租赁费法院依法判决瀛台律师

来源:汽车租赁 时间:2024/8/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林某是某村村民,年其中专毕业后进城打工。由于林某在单位工作不认真,故被公司开除。但此时,林某在老家的旧同学进城看望他,但他不愿意告诉旧同学自己已经被辞退的消息,于是打算租一辆车充面子。于是林某和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林某租车五日,支付某公司租赁费一万五千元。但是到期之后,林某却拒不支付一万五千元的租赁费,甚至玩起了“失踪”。于是该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将林某诉至了法院,要求其偿还租赁费。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而林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林某偿还该公司一万五千元租赁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本案中,林某和汽车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但林某未按期支付租赁费,故需要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但林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依法判决判决,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避并非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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