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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租车须留心确认保险再出行

来源:汽车租赁 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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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假期租车须留心确认保险再出行(主题)法院:租赁脱保车辆发生事故,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副题)上海法治报讯(记者陈友敏通讯员胡明冬)随着春节假期临近,汽车租赁市场进入需求旺季。租车人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务必确认租赁车辆的保险情况,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自己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租车人驾驶脱保的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脱保租赁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租车人承担还是出租人或所有人承担?年4月,黄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黄某向该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小型轿车一辆,同时约定车辆保险由该汽车租赁公司购买。年8月,黄某驾驶租赁车辆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2万余元。事故发生时,黄某所租赁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已脱保。案外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对其承保的车辆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车辆使用人黄某以及车辆所有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黄某辩称,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车险由某汽车租赁公司购买,脱保的责任应由其承担,该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追加该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汽车租赁公司述称,不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车主刘某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是第三人从车主刘某处租赁而来,后租赁给本案被告黄某使用。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已被车主刘某收回。因第三人和车主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由车主方购买车险,故应由车主方承担赔偿责任。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条款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作了进一步明确,而未购买保险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因此,本案应由事故全责方机动车使用人黄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黄某辩称的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第三人购买保险,该约定不可对抗本案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合同约定,另案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关于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第三人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管理人均有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未购买交强险存在过错。被告黄某作为涉案车辆的使用人,在驾驶车辆时亦应注意所驾驶车辆是否投保交强险,在未投保情况下不应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故黄某亦存在使用过错。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过错等因素,就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刘某、第三人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宝山法院判决车辆所有人刘某、管理人某汽车租赁公司与使用人黄某在交强险(元)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元)由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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